石门县十大措施助推非公经济发展
| 招商动态 |2016-06-07
近日,石门县出台了《石门县帮扶工业企业发展暂行规定》,受到广大非公经济人士的一致好评。《规定》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帮扶工业企业减负增效,促进石门县工业经济稳步增长,在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惠企政策同时,推出了十大措施:
1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县财政部门每年安排2000万元、融资5亿元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安排5000万元工业项目建设资金、1000万元帮扶解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建设投入、招商引资奖励、融资担保、技改补助、兼并重组奖励等。
2
落实企业减负政策。
亏损企业可按地税部门相关政策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但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经营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财政、科技工信部门审核认定,由县财政给予困难补贴。免收工业企业厂房建设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
3
降低涉企中介收费。
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核面、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消防设施检测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引导、促进执收单位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执行。建立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互认机制,具有同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全县通用。在工业企业融资续贷时,企业抵押资产价值无重大变化的,相关机构和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评估。
4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一类风险企业费率不变,二、三类风险企业在原费率基础上向下浮至80%;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由0.7%降至0.5%;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2%降至1.3%,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进城到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继续参加新农保、新农合(暂定一年)。合理确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从2016年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不超过5%。支持和帮助企业、园区、创业基地实行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对达到过渡费率试点条件的企业(园区可打捆),从批准之日起,根据用工规模,分别按12%或14%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统一缴费费率。
5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各银行金融机构要稳定和扩大工业企业贷款存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办理展期、续贷手续。如发生非正常抽贷、缩贷、断贷的,取消或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等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扶持奖励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由县财政给予租赁利息10%的补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放贷余额年度新增25%以上、中长期贷款新增35%以上,且执行央行基准利率的,由县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逐步做大中小微工业企业过桥资金规模,每年按注入资本金1∶5的放大倍数提供企业过桥资金。过桥资金利率不超过央行同期一年期基准利率,按《常德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过桥资金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常财发〔2015〕4号)规定利率执行的差额部分,经财政、工信部门核定后,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市财鑫担保公司和善德融资担保公司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县财政对其担保优惠费率给予50%的补贴。
6
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加大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力度,对重组成功且实现正常生产经营的,经工信、财政部门审核,由县财政按兼并企业的资产总额给予奖励: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7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对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增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工业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8
加大政府采购倾斜力度。
财政性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支出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使用本地产品。对本地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采购和消费本地产品数额较大的,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9
加大服务企业力度。
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活动,实行一名县级领导、一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属地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村(居)支部书记、派出所长“五位一体”结对服务一家工业企业,特殊困难企业由当地政府派驻工作组实行精准帮扶解困。建设县级工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融资、管理、信息、培训等多项便捷服务。
10
加强监督检查。
县政府办牵头、会同监察、工信、财政、审计、优化办等部门,每季度对本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通讯员:饶贵秋)